關于公有住宅售后維修資金列支物業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房管規范物(2015)4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大會:
根據《關于加強本市住宅小區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滬府辦發〔2015〕3號)中關于“售后房小區維修資金由三項歸并為一項,與商品房住宅小區并軌”的工作要求,現就公有住宅售后維修資金列支物業服務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公有住宅售后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已組建業主大會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2015年9月1日起綠化養護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維修等物業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經費來源等事項,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施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2016年3月31日前與業主委員會完成2015年9月1日前發生的綠化養護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維修等物業服務費用的結算工作,相關費用可在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維修資金中列支。
三、未組建業主大會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擬定2015年9月1日起綠化養護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維修等物業服務費用標準、收費標準和經費來源等方案,由居(村)委會組織征詢全體業主意見,房管辦事處協助指導,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施行。
業主大會組建后,經業主委員會確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可在維修資金賬戶中一次性支用2015年9月1日前的綠化養護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維修等物業服務相關費用。
四、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售后房屋實施同一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的混合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執行同一收費標準。混合小區內的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的綠化養護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維修等物業服務費用的支用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五、2016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宅售后維修資金中的電梯水泵大修更新資金、街坊公共設施管理維修資金歸入房屋維修資金。
六、本通知自2015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7日